环境、森林和气候变化部
通知
新德里,2021年10月4日
G.S.R.724(E)-鉴于,Hon'ble国家绿色法庭于2019年5月20日就O.A.第134/2015号“通过其秘书长之友与水资源部”一事向环境、森林和气候变化部(MoEF&CC)发出指令制定反渗透净水系统的适当使用规定;
鉴于,印度最高法院在2019年第37657号民事上诉日记(标题为“印度水质协会vs Friends&Ors”)中,根据2019年11月22日的命令,指示MoEF&CC如下:−
“在作出任何结论之前,卫生部必须考虑这一材料和所有其他材料,然后最终以已发出的通知的形式提交”。
鉴于,MoEF& CC根据印度最高法院的指示,考虑了印度水质协会提供的材料/理由以及2019年11月18日的办公室备忘录,成立技术委员会,审查关于适当使用反渗透净水系统的通知草案;
鉴于,与技术委员会协商制定的《关于适当使用反渗透净水系统的法规的通知草案》已上传至MoEF&CC的网站,以供更广泛的传播和征求意见,收到了许多关于通知草案的意见,并观察到水质在地理和水源可用性、消费者质量要求、技术经济可行性限制、法规遵从性和健康问题方面存在差异;
鉴于,印度标准局(BIS)制定了基于反渗透(RO)的使用点(PoU)水处理系统的IS标准(IS 16240:2015),并为基于RO的净水器提供了型式认证。
因此,在行使1986年《环境(保护)法》(1986年第29号)第6节和第25节赋予的权力时,中央政府特此制定以下规则,进一步修订1986年《环境(保护)法》,即:−
1.(1) 这些规则可称为2021年《环境(保护)115修订规则》。
(2)与本规则另有规定相同,本规则应自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日起十八个月期满时生效。
2. 在1986年《环境(保护)规则》附表I中,在序列号114及其相关条目之后,应插入以下内容,即:−
“115水净化系统(WPS)使用条例”
1. 定义:-
(i) “BIS”是指印度标准局,该局是印度国家标准机构,在印度政府消费者事务、食品和公共发行部的支持下工作;
(ii) “CPCB”是指根据1974年《水(污染预防和控制)法》(1974年第6号)的规定成立的中央污染控制委员会;
(iii) “废弃元件”是指因制造缺陷、磨损、丧失其效用属性或达到其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可用性而被丢弃或从生活用水净化系统中移除的元件,或因在设计参数下无法运行而被更换的元件;
(iv) “制造商”指《2013年公司法》(2013年第18号)中定义的个人、实体或公司,或《1948年工厂法》(1948年第63号)中定义的工厂,或《2006年微型、中小型企业发展法》(2006年第27号)中定义的中小型企业,有制造或组装过滤器的设施;
(v) “使用点(PoU)”指净水系统靠近使用点的位置,并直接输送至单个水龙头或多个水龙头,如厨房水槽水龙头或辅助水龙头;
(vi) “排出水”是指从WPS流出且未被系统处理的水;
(vii) “SPCB或PCC”是指根据1974年《水(预防和控制污染)法》(1974年第6号)的规定成立的国家污染控制委员会或污染控制委员会(若为联邦领土,视情况而定);
(viii) “型式认证”是指符合最低监管、技术和安全要求的产品合格证书,且在允许销售该产品之前需要该证书;
(ix) “生活用水净化系统(DWPS)”是指涉及基于反渗透的使用点(PoU)水处理系统的设备或装置,其容量高达每小时25升,可减少水的总溶解固体(TDS),将化学污染降低到安全水平,并在PoU去除物理颗粒,包括微生物杂质;
(x) “非生活用水净化系统”(ODPWS)是指涉及基于反渗透的水处理系统的设备或装置,该系统可减少水的总溶解固体(TDS),将化学污染降低到安全水平,并在PoU去除物理颗粒,包括微生物杂质;
(xi) “供水机构”是指根据适用法律的法定规定,在特定地理区域内从事水处理、分配或供应或两者兼而有之的任何实体、组织、国家政府部门、地方城市机构、公共或私营部门实体。
2. 使用条例− (1) DWP和ODWPS的所有用户应遵守CPCB发布的指南。
(2) 中央污染控制委员会应在2021年《环境(保护)115修订规则》出版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发布一份指南,以处理、储存、管理和利用DWP和ODWPS产生的废弃物。
(A) DWPS. –
i) 所有制造、进口、生产或组装的DWP应具有印度标准局根据印度标准IS 16240(根据2018年印度标准局(合格评定)条例附表二方案一不时修订)颁发的许可证下的标准标志。
ii) DWP中的废弃元件应按照2016年《塑料废物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管理;2016年《电子废物(管理)规则》;2016年《危险废物管理规则》(不时修订)以及作为废弃元件产生的塑料、电子和电气废物应纳入生产者延伸责任(EPR)范围。
(B) ODWPS. –
i) 应根据1974年《水(污染预防和控制)法》(1974年第6号)的规定和1986年《环境(保护)法》的各项规定进行管理。
ii) 实施的节点机构应为国家污染控制委员会或污染控制委员会(视情况而定)。
3. 责任−
(A) DWPS
a) 制造商
i) 制造商应根据2018年印度标准局(合格评定)条例计划I附表II下的印度标准IS 16240(不时修订)获得印度标准局许可证下的标准标志,自2021年《环境(保护)115修订规则》出版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ii) DWP中的废弃元件应由制造商按照2016年《塑料废物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管理;2016年《电子废物(管理)规则》;2016年及不时修订的《危险废物管理规则》以及作为废弃元件产生的塑料、电子和电气废物应纳入生产者延伸责任(EPR)范围。
iii) 根据第2段第(A)款第(i)款,制造商不得出售未经BIS认证的DWP。
iv) 制造商应向SPCB或PCC(视情况而定)提交合规报告,以便最迟在下一财政年度的11月30日前向CPCB提交进一步的合规报告。
b) CPCB
i) CPCB应为执行本段规定的节点机构。
ii) CPCB应在《2021年环境(保护)115修订规则》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编制并发布DWP产生的废水的管理、储存、利用和处置指南。
iii) CPCB应通过广告、出版物、海报或其他沟通方式提高公众意识。
iv) CPCB应监督这些规定的实施情况。
c) 用户:用户应遵守CPCB发布的DWP或ODWPS产生的废水管理、储存、利用和处置指南(如适用)。
d) BIS:BIS应根据可用技术、相应的回收效率和输出水质可靠性,编制或修改DWP的适用标准规范(IS 16240)。
4. ODWPS
a) 使用者:
i) 用户应在2021年《环境(保护)115修订规则》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国家污染控制委员会或污染控制委员会(视情况而定)申请授权,以根据《环境(保护)法》制定的规则的规定授予注册,并应符合其中规定的条件。
ii) 用户应在1974年《水(预防和控制污染)法》(1974年第6号)的规定和1986年《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范围内运行:前提是在2021年《环境(保护)115修正案》发布之日或之前运行的装置,应在上述规则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相关国家污染控制委员会或污染控制委员会(视情况而定)申请经营许可(如适用)。
b) 国家污染控制委员会或污染控制委员会
i) 国家污染控制委员会或污染控制委员会(视情况而定)应确保所有ODWPS在1974年《水(污染预防和控制)法》(1974年第6号)和1986年《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管理。
ii) 国家污染控制委员会或污染控制委员会(视情况而定)应根据2016年《塑料废物管理规则》和2016年《电子废物(管理)规则》的规定,对ODWPS的制造商和进口商进行登记。
iii) 国家污染控制委员会或污染控制委员会(视情况而定)应通过广告、出版物、海报或其他传播方式提高公众意识。
iv) 国家污染控制委员会或污染控制委员会(视情况而定)应监督这些规定的实施。
v) 国家污染控制委员会或污染控制委员会(视情况而定)应最迟在下一财政年度的12月15日之前向CPCB提交合规报告。
c) 中央污染管制委员会
i. 中央污染控制委员会应编制从SPCB或PCC收到的年度报告,最迟在下一财政年度的12月30日前提交给环境、森林和气候变化部。
5. 一般条款–(1)供水机构(WSA)、相关地方机构,如公共卫生工程部(PHED)、日航、市政公司、日航董事会、市政当局、从事饮用水供应的私营和公共部门机构,应告知消费者水源和水质,包括总溶解固体(TDS)通过计费工具以及报纸和其他大众媒体上的公共广告定期提供水的浓度。
(2) 每个DWPS产品应贴上符合以下要求的一致性标签,即:−
(a) 标签应耐用且清晰易读。
(b) 标签应贴在产品正常运行所需的零件上,且在产品使用寿命期间通常不需要更换。
(3) 一致性标签应包含以下信息,即:−
(a) 产品制造商或装配商的名称和地址(视情况而定)。
(b) 产品符合1986年《环境(保护)规则》的声明。
(c) 型式认证证书编号。
(d) 产品的制造日期,或者如果是进口,则为产品的进口日期;以及
(e) 额定回收效率和相应的废水产生量。
(4) 如果在执行这些规定时出现任何争议或困难,应将该事项提交给节点机构。
(5) 节点机构应成立一个常设委员会,负责流程完整性和恢复效率评估相关问题,并就与执行这些规定相关的所有事项提供建议,包括争议的处理(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