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
(工业与对内贸易促进部)
指令
新德里,2020年6月5日
S.O. 2149(E).—中央政府行使第16条第(1)款和第(2)款赋予的权力,并结合2016年印度标准法(2016年11月)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在咨询印度标准局之后,现认为有必要为公众利益而作出以下指令,即:
1. 简称与生效——(1)本指令可称作2020年普通复印纸(质量控制)指令。
(2)本指令在“政府公报”发布6个月后生效。
2. 强制使用标准标志——下表第(1)栏中规定的货物或物品应符合该表第(2)栏中相应的印度标准,均应按照印度标准局《2018年印度标准(合格评定)规例》附表- II -计划- I的规定,在标准局的许可下获得标准标志。
但本指令并不适用于拟供出口的货品或物品。
3. 认证和执法机构——印度标准局应是本指令的表中第(1)栏规定的货物或物品的认证和执行机构。
表
货物或物品 |
印度标准 |
印度标准名称 |
(1) |
(2) |
(3) |
Plain Copier Paper 普通复印纸 |
IS 14490:2018 |
Plain Copier Paper- Specification 普通复印纸——规范 |
注:就本表而言,印度标准的最新版本(包括局方不时通知的修订版)应自通知之日起适用。
[F. No. 15(63)/2014-Paper]
ANIL AGRAWAL, Jt. Se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