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工业及内贸促进局)指令
2020年6月23日,新德里
S.O.2016(E)--中央政府行使第16条第(1)款和第(2)款赋予的权力,并结合2016年印度标准局(2016年11月11日)第25条第(3)款的规定, 在咨询印度标准局之后,现认为有必要为公众利益而作出以下指令,以修订2019年透明浮法玻璃(质量控制)指令,即:-
1.简称和生效日期——(1)本指令可称为《2020年透明浮法玻璃(质量控制)(修订)指令》。
(2)本指令自其在政府公报刊登之日起生效。
2.在《2019年透明浮法玻璃(质量控制)指令》第1款第(2)项中,文字和数字“2020年7月1日”应替换为“2021年1月1日”。
[F. No. 11(6)/2017-CI]
ANIL AGRAWAL, Jt. Secy.
注:主要指令发布于2019年12月31日的《印度公报》,特别第二部分,第3节,第(II)小节,参考编号S.O.03(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