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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口罩等防疫用品出口印度需满足当地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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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口罩等防疫用品出口印度需满足当地法规

新冠疫情在全球不断蔓延升级,各国对防疫用品的需求巨大,但是国内很多厂家还不熟悉防疫物资出口到目的国的市场准入要求,瑞诺专注印度认证多年,现就口罩等防疫用品出口印度的相关管制法规整理如下,供企业参考!

医用口罩

IS 16288-2014《医用纺织品 外科口罩细菌过滤效率评估方法》

IS 16289-2014 《医用纺织品 外科口罩》

非医用口罩

IS 14166-1994 《呼吸防护装置:全面罩》

IS 14746-1999《呼吸防护装置:半面罩和四分之一面罩》

IS 9473-2002 《呼吸防护装置:防止颗粒的过滤半面罩》

IS 9623-2008《呼吸防护装置的选择、使用和维护规程》

医用手套

IS 4148-1989 《外科橡胶手套》

IS 7180-1973 《一次性人工授精手套》

IS 15354-2003 《一次性橡胶检查手套》

医用护目镜

IS 5983-1980《眼睛保护器 Eye-protectors

医用防护服

IS 16545-2016《防止接触血液和体液的衣服-血传播致病菌对防护服材料渗透性的测定-PhiX174噬菌体试验方法》

IS 16546-2016《防止接触血液和体液的衣服 血液和体液渗透性测定防护服材料的渗透性-合成血液的试验方法》

同时,出口商还需随时关注国内相关部门对防疫物资出口的监管要求,保证顺利出口:

4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将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非医用口罩出口质量监管。自426日起,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

 

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市场监管总局提供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市场监管总局网战www.gov/cn动态更新),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申明,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进口方接受所购产品质量标准且不用于医用用途,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企业清单验放,对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企业清单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

426日之前已签订的采购合同,出口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

二、进一步规范医疗物资出口秩序。自426日起,产品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声明,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验放。

以上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将视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如您有口罩等防疫用品出口印度的认证要求,请您随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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