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
[将在印度公报上发表,特别报告,第二部分,第3节,第(ii)小节]
印度政府
钢铁部
新德里
指令
S.O --------(E)- 在行使2016年印度标准法第16条(2016年第11号)所赋予的权力时,中央政府在咨询标准局后,认为有必要为公共利益做出必要或权宜之计。 特此作出如下指令,即: -
1.简称,生效和应用 - (1)该命令可称为2019年钢铁产品(质量控制)指令
(2)该指令在“政府公报”规定了日期生效。
(3)该指令适用于表1第(3)栏规定的钢铁产品,本协议不适用于此类产品的出口。
2.符合标准.-(a)表1第(3)栏规定的每种产品应符合上述表1第(2)栏规定的相应印度标准。
3.强制使用标准标识 - 本指令中规定的各种钢铁产品均应在标准局的许可下使用标准标识。
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合格或有缺陷的钢铁产品,应按照印度标准局的检验和检验方案作为废料处理。
4.认证和执法机构.-印度标准局应是本指令中规定的钢铁产品,货物和物品的认证和执行机构。
5. 违反处罚 - 任何违反本命令任何规定的人应根据该法第29条受到惩罚。
印度标准中修改或修订的生效日期。 - 印度标准局对表1中规定的任何印度标准进行任何修订或修订时,此类修改或修订应适用于本指令,自标准局通知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