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经济生产部工贸及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规定包含在南共市共同关税税则号为NCM4011.10.00,4011.20.10及4011.20.90的国产或进口专用于汽车配件市场上销售的新轮胎,只有在获得安全组件和/或配件许可证书(CHAS)后,才能在阿国内市场销售。该决议还规定了取得安全配件和组件许可证书(CHAS)的必要程序和要求。
轮胎生产商和进口商取得CHAS证书及之后的市场销售,需经过由阿根廷国家工业技术科学院(INTI)制定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描述体系的检验。其中,产品保证体系规定的措施可保证用户可对轮胎设计和生产中的缺陷进行索赔。INTI负责核实缺陷造成的原因并确定相应修正措施得以采取。同时,生产商和进口商必须建立一个电话或网站形式的信息系统,以保证用户可以进入并提交索赔要求,确保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产品描述体系规定的措施和程序可以保证通过产品本身的标注信息确认其生产商和进口商信息、制造工厂及生产日期。INTI每年将对生产或进口轮胎企业所使用的产品质量控制实验室进行检查,以确认这些实验室的质量体系满足17025要求等。通过INTI对生产商和进口商的年度审计,确保其对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描述体系规定的切实履行。同时,新轮胎的生产和进口商须出示由轮胎品牌生产商签发并由领事机构认证的代理合同,该合同中应标明期限不低于出示之日期起的五年时间,生产商及其进口代理商有责任遵守上述启动的安全要求。
阿根廷经济生产部工贸及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8月17日颁布的24/2007号决议,对前工业国务秘书处91/2001号决议附件加以修改,规定将南共市共同关税税则号为NCM8708.70.90钢制轮毂加入原经济部工业国务秘书处2001年9月13日颁布的91号决议。规定专用于汽车配件市场销售、而不作为原厂提供的汽车安全组件及配件。生产商和进口商须按照91/01号决议规定的有关标准和方式,获得汽车安全组件和配件许可证书(CHAS)。生产商和进口商可在自此决议生效之日起180天的时间内来按照91/01号决议的规定调整其生产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