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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含氟气体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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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缓解全球温室效应,欧盟委员会于201210月出台了一项旨在大量减少含氟气体排放的法规修订提案。20133月,欧盟对该提案又进行了一次修改,该项提案一旦通过,所有欧盟境内或者出口至欧盟的使用含氟气体的企业都将受到影响。提案规定,自2005年起,欧盟境内生产或者进口含氟气体的企业都将实行配额制度,并且在201811日以后,企业需要根据其使用的配额数,按照30/1t 碳排放量缴纳费用。
此前欧盟境内管理含氟气体的法规主要有2006年发布的(ECNo 842/2006条例(Regulation EC No 842/2006)和欧盟汽车空调指令(Directive 2006/40/EC)。 Directive 2006/40/EC主要针对汽车空调系统中的含氟气体,而EC 842/2006条例则规定了其他应用中含氟气体的排放。
EC 842/2006管辖的范围包括条例Annex 1中列出氢氟烃(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以及含有这些物质的配置品。EC 842/2006要求自2008331日起,欧盟境内的含氟气体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只要其生产/进口/出口量≥1t/a,每年均需向欧洲环境署提交其上一年度的生产/进口/出口量数据。201210月,欧盟对EC 842/2006进行了修订,在出台的修订提案中规定自2015起,欧盟会给有需要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者进口含氟气体的企业分配额度。这里的企业分为以下两种:
一种是在EC 842/2006下,已经按照Article 6每年向欧洲环境署报告其含氟气体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的企业;
另外一种是没有向欧洲环境署提交报告的,包括生产/进口量<1t/a的已存在企业以及新进入企业。
20141031日前,针对第一种企业,欧盟会根据该企业在2008-2011年间生产/进口量数据,设定它们的平均值作为2015年的参考量(reference value)。参考量每三年更新一次,即等到20171031日前,官方会按照2015-2017企业提交的生产/进口量数据重新计算。企业每年的配额=该年份的参考量*比例系数*95%。这个比例系数指的是每年需要削减的额度,具体见表1。到2030年,欧盟计划将含氟气体排放量削减到2008-2011平均值的21%
按照这样的计算方法,假如某进口企业在2015-2017年的平均进口量为1000t碳排放量,则2018-2020年该企业每年的配额为1000*63%*95%=598.5t碳排放量。
欧盟境内2008-2011年生产与进口含氟气体的总平均值与各个年度比例系数的乘积称为该年度的最大量(maximum quantity)。如果企业在下一年有额外的生产/进口计划,则需向官方提交声明,申请加大额度。欧盟在确保该年度各个企业的含氟气体排放量的总和低于最大量的前提下,会适当给企业增加额度。


1:各年份削减比例系数

年份 比例系数

2015           100%

2016-2017      93%

2018-2020      63%

2021-2023      45%

2024-2026      31%

2027-2029      24%

2030               21%


针对第二类企业,需在其生产/进口的上一年度向官方提交生产/进口声明,其配额从(最大量-第一类企业配额的总和)中支取,具体每个企业分配到的额度与提交声明的企业数目、第一类企业需要扩大的额度等因素有关。
今年3月,欧盟对201210月的提案又进行了一次修改。修改稿中增加了一项缴费规定:自201811日起,对于拿到配额的企业,需要根据其使用的配额数,按照30/1t碳排放量缴纳费用。假如修订的提案通过,从2015年起,没有分到配额的含氟气体企业将不允许进入欧盟市场。对于2015年后仍合法存在于欧盟市场的企业,在2018年后需要缴纳其使用的部分配额费。这项修订的草案大幅限制了欧盟市场上含氟气体产品的投放,将给全球的制冷行业带来巨大冲击。
因此,专家建议我国的空调、冰箱、热泵等生产企业以及氟化工企业密切关注该项法规修订情况,提前采取合规工作,以免贸易受阻。
ECNo 842/2006详情参见: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6:161:0001:0011:EN:PDF

澳大利亚各州正式开始实施新的电器设备安全体系(E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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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日起,澳大利亚各州开始正式实施新的电气设备安全体系(EESS

201331日起,澳大利亚除NSW新南威尔士州以外的各州正式开始实施新的电器设备安全体系(EESS

EESS中范围内的电气产品:

1) 将划分为三类级别,级别1类,级别2类和级别3类;

2) 此前定义为强制类的产品划分在级别3类,非强制的范围内的产品划分在级别1类;

3) 列于AS/NZS4417.22012范围内的电气产品分别划分在级别2类和级别3类。

201331日起,所有供应商作为责任供应商需要为在澳洲当地生产或进口的范围内产品在EESS系统内作相关的信息登记,责任供应商必须是澳洲或新西兰的经营公司实体。各类别的电气产品在澳洲和新西兰销售时都必须在山品上标上RCM标志。所有的供应商和级别2类,级别3类的产品必须在国家注册数据库内注册。所有由认可发证机构出具的符合证书及证书内容会记录在国家认证数据库内。

1) 责任供应商必须在6个月内EESS的系统内作登记。

2) 责任供应商必须在2013.08.31前为级别3类的产品在EESS系统内作登记。

3) 责任供应商必须于3年内对澳洲生产或进口的产品标上RCM标志。

4) 对零售的范围内电子产品,责任供应商必须于5年内在产品上标上RCM标志。

当前证书仍然有效,直到证书有效期止。

2013年起出口欧盟灯具将新增EMF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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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F要求即电磁场辐射要求。研究标明,人体长期处于高剂量电磁辐射环境中,产生比较严重的神经衰弱症候群,如头痛,呕吐, 头晕乏力等不适,记忆力降低以及一些潜在生物破坏,危害人体健康。所以在照明领域,为保护暴露其中的人体头部和躯干的中枢神经系统组织,需建立一个评价在照明设备周围空间电磁场的合理方法。为此,欧盟针对灯具产品提出了EMF的要求,2010111日,CEN发布了有关照明设备对有关人体电磁照射的评定的标准EN624932010.

目前,EN624932010已进入过渡期。在2012226日发布的OJ公报(OJC061of29/02/2012)将EN624932010纳入了LVD指令的协调标准清单,其执行日期为201321日。

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灯具生产企业,在出口欧盟时做好以下准备:一时关注新标准的要求,将产品按照新标准要求送有资质的是验收进行测试认证,保证山品满足电磁辐射标准要求;而是企业要重新调整产品设计结构,对使用的关键电子元器件进行评估,配置相关检测设备,并加强自身质量体系管控;三十企业应关注欧盟法规指令新动向,及时更新相关信息,避免因遭遇技术壁垒而造成产品质量失控最终导致国外通报、出口退火、贸易索赔等。

该标准提出来灯具对人体的电磁辐射的评估要求,标准中规定的需要进行EMF评估的照明设备包括:以照明为目的、具有产生和分配光的基本功能、并打算连接到低压供电网络上或者用电池工作的所有室内和室外照明设备;一般照明设备;主要功能之一是照明的多功能设备和用于照明设备的独立附件这四大类产品。

目前,欧盟针对灯具产品也提出了EMF的要求, CEN已发布EN624932010-Assessment of lighting equipment related to human exposure to electromagnetic fields.将来,灯具产品在申请 CE/GS/Bauart Geprüft认证必须评估EN62493.

EN62493标准涉及的相关产品

用于照明为目的,具有产生和分配光的基本功能,并打算连接到低压供电网络上或者用电池工作的所有室内和室外照明设备;

一般照明设备指所有工业,住宅,公共场所和街道照明舍内;主要功能之一是照明的多功能设备的照明部分

EN62493标准排外的产品

航空器和机场使用的照明设备;道路机动车辆的照明设备(除公共交通工具乘客车厢内的照明设备外);

农用照明设备;船上照明设备;复印机,投影仪照明设备;在其他IEC标准中有明确EMF要求的各类器具;

所有的照明设备的内置零件不再本标准之列,例如:内置电子变压器,内置电子镇流器

En62493EMF的相关要求

为符合本标准EMF要求,需要满足以下所有相关要求:

20kHz-30MHz 电源端骚扰电压 Main Terminal Disturbance Voltage

100kHz-30MHz 辐射电磁骚扰 Radiated Electromagnetic Disturbance

30MHz -300MHz 辐射电磁骚扰 Radiated Electromagnetic Disturbance

20kHz-10MHz 感应电流密度 (Induced Current Density

墨西哥修订电子电气产品包装商业信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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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政府修订了电子、电气产品及家用电器的包装、说明书和保证书的商业信息要求。目前修订的NOM-024-SCFI-1998标准要求电子、电气产品及家用电器包装或容器上的商业信息应真实易懂,避免消费者对产品类型和性能产生误解。涵盖商品必须至少在外商品包装或容器的标签上印有以下信息。这些信息应使用西班牙语并且使用清晰易读的字体。

产品的图示或名称,除非该信息已非常明显

国内制造商或进口商的名字和地址

产品标称动力(如电压伏数、功率瓦数、电流安培数或频率赫兹数)

如是再制造、再使用或二手产品,说明的文本大小应至少是以上其他描述信息文本大小的两倍。

面向最终消费者的零件、配件等产品在销售时应至少含有上述重点信息的前三项。此外,不能接收按高级电视系统委员会(the Advanced Television Systems CommitteeA/53标准传输的信号的电视接收装置应用墨西哥语在提醒消费者的标签上表明这一事实。该语句字体大小应至少是其他商业信息要求大小的两倍。NOM-024-SCFI-1998标准同时对危险产品的说明书、保证书及警示用语制定了要求。

PROY-NOM-024-SCFI-2013标准已经修订了上述要求,包括当电视接收装置不能接收电子信号时要求其表述语句字体大小应至少是品牌名字字体大小的两倍。信息必须对最终消费客户可见。该修订案将于1011日生效。

来自技术壁垒资源网(http://www.tbtmap.cn

印度电子产品强制性注册中关键零部件的测试不接受基于IEC标准的测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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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BIS发布公告,除对整机产品按照给定标准进行测试以外,制造商还应对产品的每个关键零部件做出声明并提交关键零部件的符合性依据(即测试报告)。关键零部件接受按照UL或其他国家/地区/国家标准的测试报告,不接受按照IEC标准进行测试的测试报告。关键零部件的识别应由测试实验室确定。在审核报告时,BIS将接受实验室在测试报告中确定的关键元器件,BIS只负责审核确认关键零部件是否符合相应标准。关键零部件的合格证书可以作为实验室测试报告的一部分,也可以不是。

对于关键零部件的其他标准,如与现存的IEC标准协调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如依据ULENJIS&CSA等标准的测试报告,也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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