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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日本技术性贸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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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技术标准与法规名目繁多,大约有10%的日本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不一致,尤其是在农业标准方面,往往要比国际标准更为严格。当外国商品进入日本市场时,不仅要求其符合国际标准,还要求与日本的标准相吻合,这让一般发展中国家望尘莫及。为了保护国内市场,日本通过WTO向各成员发布TBT通报和SPS通报,严格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

一、日本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概述

日本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主要包括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与合格评定程序、绿色技术壁垒、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以及近年来逐渐增多的蓝色贸易壁垒等。日本的技术标准与法规名目繁多,大约有10%的日本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不一致,尤其是在农业标准方面,往往要比国际标准更为严格。当外国商品进入日本市场时,不仅要求其符合国际标准,还要求与日本的标准相吻合,这让一般发展中国家望尘莫及。为了保护国内市场,日本通过WTO向各成员发布TBT通报和SPS通报,严格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

1.涵盖各个行业的技术法规

日本的技术法规名目繁多,涵盖纺织、机械制造、汽车制造、化学工业、农业、食品等各个行业。在每个行业中,又有数项法规从不同方面同时加以规范。以机械制造为例,就有《日本工业规格》(JIS)、《日本认证制度》、《劳动安全与健康法》、《电气用品取缔法》、《制品安全法》、《气瓶生产检验法》、《制品安全法》等同时监管。这些法律法规对很多商品的技术标准要求是强制性的,不论产品来自何地,均要在满足各种技术指标后,才能进行生产、销售和使用。

2.严密的质量认证和合格评定程序

除技术法规和标准外,日本还通过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和合格评定程序对进口商品设置重重障碍。凡进入日本市场的商品,日本的进口部门均对其国内的生产、消费、需求领域作定向调查,并由商品流通业界作定性分析。而对某些产品,日本进口商还要对产品进行质量认证,或对其生产工艺和生产方法进行合格评定。

3.监管严厉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日本有关农产品的技术性措施体系自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逐步建立,涉及的范围广且要求严格。日本是农产品进口大国,因此日本逐渐成为世界上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最完善、监管措施最严厉的国家之一,其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主要有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于20037月设立, 主要职能包括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风险管理部门(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等)进行政策指导与监督,以及风险信息沟通与公开。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是日本法律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和食品的监测、鉴定和评估,以及政府委托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督检验。

二、日本TBT通报情况分析

1.总体情况

20022011年,日本共向WTO提交TBT通报343项,占比3.4%,居第七位。日本TBT通报文件的政策目标范围十分广泛,而且覆盖的产品种类也呈现不断扩大之势。在通报的产品标准与法规方面,日本以保护国民健康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名义,构筑了日本的市场准入门槛。

从日本提交TBT通报数量的年度变化情况来看,在2003年达到45项之后,2004年仅有22项,为近年来的最低点,降幅达51.1%。之后呈现稳中有升的走势,直到2008年增至近年来通报的最高点,为53项,同比增幅为20.5%

WTO成员每年TBT通报数量的排名看,20022008年,日本一直保持在前七之内,并在2007年达到最高的第三位。从2009年开始,包括中国、巴西、巴林、以色列在内的诸多发展中国家的TBT通报数量出现激增,日本排名大幅下滑,2010年甚至降至第18位。从每年日本TBT通报数量的占比情况来看,也与排名情况类似,20022008年保持在3.4%5.6%,从2009年起逐渐低于3%2010年占比仅为1.8%(表1)。

2011WTO成员通报的TBT数量来看,中国仍排在首位,共90项,占当年WTO成员TBT通报总数(1214项)的7.4%;欧盟位列第二,65项,占比5.4%;美国位列第三,63项,占比5.2%;以色列和沙特阿拉伯并列第四,各59项,各占比4.9%2011年,日本向WTO提交的TBT通报为27项,在所有成员中列第16位,占比2.2%

1 20022011年日本提交TBT通报

年度排名及占比情况

比(%

2002                     5                        5.6

2003                     4                        5.6

2004                     7                        3.4

2005                     6                        3.5

2006                     6                        3.7

2007                     3                        4.2

2008                     5                        4.2

2009                     13                       2.3

2010                     18                       1.8

2011                     16                       2.2

2.通报产品的行业分布情况

20022011年,在日本向WTO提交的343TBT通报中,共有124项通报标明了所涉及产品的海关编码(HS码)。在本文中,依据HS码将日本TBT通报所涉及产品分为了7个行业:

农产品,包括HS编码为0124的产品,主要涉及动植物产品、食品、饮料等;

机械,包括HS编码为8485中的部分产品,主要涉及机械设备、仪器仪表、机械标准件、车船航空器、机动车辆等;

轻工,包括HS编码为41496470以及848594中的部分产品,主要涉及皮革、鞋帽、木及木制品、纸及纸制品、陶瓷、玻璃、家具、玩具、家电等;

化工,包括HS码为2840中的产品,涵盖化学原料、化学制品、橡胶及其制品、塑料及其制品、医药等;

纺织品服装,包括HS码为5063的产品,即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电子信息,包括HS编码为8485中的部分产品,主要涉及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零部件、通信设备及其零部件、半导体电子元器件等。

冶金,包括HS编码7283的产品。

20022011年日本共计343项的TBT通报所涉及的产品与HS码(1项通报可能涉及多个HS码的产品)相对应之后可以发现,涉及农产品的通报最多,共94项,占同期日本TBT通报总量的27.4%。其中,加工食品45项,占该类产品的47.9%;鲜活动植物产品28项,占该类产品的29.8%;果汁、饮料类产品共6项。

涉及化工产品的通报共90项,占比26.2%,数量位居第二。其中,在HS30项下(即药品)的产品就有43项,占该类产品的47.8%,占同期日本TBT通报总量的12.5%;含有石棉的化工产品共13项。

涉及机械行业的产品通报共60项,占比17.5%,数量位居第三。其中,在HS87项下(即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不包括铁道及电车道车辆)的产品有41项,占该类产品的68.3%,占日本TBT通报总量的12.0%

涉及轻工产品的通报共57项,占比16.6%。其中,仅家电产品就有32项,占该类产品的56.1%;儿童玩具7项,家具及其配件5项。

此外,涉及电子信息产品的TBT通报共27项,占比7.9%;纺织品服装共6项,占比1.7%;涉及冶金产品的通报4项,占比1.2%

3.通报的目的和理由分布

20022011年,在日本向WTO提交TBT通报的理由和目的(1项通报可能涉及多项理由)中,位居前三的分别是:保护人类的健康和安全,共计98项,占比28.6%;使用新法律法规或技术标准,共67项,占比19.5%;向消费者提供信息以及标签标识,共41项,占比12.0%3项合计206项,占日本TBT通报总量的60.1%

4.通报所依据的条款

在日本343TBT通报中,仅依据《TBT协定》第2.9.2款的就达292项,占比85.1%;依据第5.6.2款的有8项,占比2.3%;同时依据第2.9.2款和第5.6.2款的共38项,占比11.1%;依据第2.10.1款的有2项;无依据的共3项。

三、日本SPS通报情况分析

1.总体情况

20022011年,日本共向WTO提交SPS通报222项,占比2.0%,列第13位。从日本提交SPS通报数量的年度变化情况来看,一直维持在2030项之间,在2007年达到近年来通报的最高点,共27项;2003年和2006年为近年来通报的最低值,为21项。

WTO成员每年SPS通报数量的排名来看,2003年日本达到第9位的最高排名,其他年份都未进入前十。除2003年外,20022007年日本的排名一般保持在第13位以内。从2008年开始,随着巴西、秘鲁等发展中国家SPS通报数的持续攀升,日本的排名下滑至14位以下,并在2010年滑至近10年来最低的第16位。从每年日本SPS通报数量的占比情况来看,一直较为稳定,保持在1.6%2.6%之间。其中,2005年占比最大,为2.6%2011年占比最小,为1.6%(表2)。

2011WTO成员提交的SPS通报数量来看,美国排在首位,共231项,占当年WTO成员SPS通报总数(1388项)的16.6%;中国位列第二,169项,占比12.2%;加拿大位居第三,149项,占比10.7%;巴西列第四位,123项,占比8.9%;中国台湾列第五位,71项,占比5.1%2011年,日本向WTO提交SPS通报24项,在所有国家中排在第14位,占比1.6%

2.通报的目的和理由情况

WTO各成员在提交SPS通报时都要说明提交的原因或目的。目前,各成员提交SPS通报的原因主要有5种,即食品安全、植物保护、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动物健康和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他危害。20022011年,在日本向WTO提交的222SPS通报中,以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为由或目的提交的通报168项(1项通报可能涉及多种原因),数量最多,占同期日本SPS通报总量的75.7%;以食品安全为由或目的提交的SPS通报151项,数量位列第二,占比68.0%;动物健康45项,位列第三,占比20.3%

2 20022011年日本提交SPS通报

年度排名及占比情况

比(%

2002                    13                       1.9

2003                    9                        2.4

2004                    10                       2.4

2005                    12                       2.6

2006                    13                       1.8

2007                    10                       2.3

2008                    14                       1.8

2009                    15                       2.2

2010                    16                       1.8

2011                    14                       1.6

来自技术壁垒资源网(http://www.tbtmap.cn

美国拟修订轮胎标识号标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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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日,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NHTSA)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一项提案,拟修订轮胎标识号(TIN)的标识格式。
在美国出售的所有新的和翻新的机动车都必须有轮胎标识号(TIN),轮胎标识号在轮胎因安全缺陷而召回以及补救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此次NHTSA提出的修订方案包括以下两点:
1.由于NHTSA已经用完了用于识别新轮胎工厂的两位符号编码,因此提议扩展TIN码的第一部分(即制造商标识符),将两位符号扩展为三位。
2.NHTSA提议将轮胎标识号的长度标准化,以消除长度可变的标识号可能出现的混乱。该提案提议TIN的长度为新轮胎13位,翻新轮胎7位。
对该提案的评议截止日期为2014825日。

部分电子设备可免除美国FCC EMC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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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定在美国销售的大多数电子设备属于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规则(47 CFR)第15部分对于无意和有意辐射发射的管制范畴。然而,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这取决于产品的性质。这部分信息可以在47 CFR 15.103中找到。FCC强烈建议制造商依然尽量遵守FCC规定,而不管产品的类型。如果设备被发现会产生有害干扰,FCC有权停止该设备的销售,所以企业应谨慎行事。
下面是FCC免除数字发射测试的产品类型的简要描述:
1.只在任何运输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飞机使用的数字设备(注:无线设备属于其他FCC规则);
2.专门用作公共设施或工业厂房使用的电子控制或电力系统的数字设备;
3.专门用作工业、商业或医疗测试设备的数字设备;
4.专门在电器(如微波炉、洗碗机、干衣机、空调)中使用的数字设备;
5.专业医疗数字设备(通常是在有执照的保健医生的监督下使用),在病人家中使用或者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使用;
6.功耗不超过6 nW的数字设备;
7.操纵杆控制器或类似的设备,例如随附数字设备使用、但只包含非数字电路或将信号转换为所需格式的简单电路(如对于模数转换的集成电路)的鼠标;
8.产生的最高频率以及所使用的最高频率低于1.705 MHz,并且不从交流电源线操作的数字设备。包括电池消除器,交流电源适配器或电池充电器(允许充电时操作或间接连接到交流电源线)不在这个豁免范围内。
尽管在47 CFR 15.103没有指出,以下设备也不需要FCC审批:
1.个人使用的组合数量小于等于5个的自制(home-built)设备(非成套构建);
2.不产生速率超过9000个脉冲(周期)每秒(如9 kHz)的时序信号或脉冲的低频设备。
请注意,除非设备内的所有装置满足豁免标准,设备是不能被免除的。例如,对于带有无线发射器的专业医疗数字设备,无线发射器仍然需要进行测试。

9月起LED电源等产品实行CCC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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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发布2014年第23号公告,对原有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进行调整修订,LED电源等产品被纳入CCC认证(中国强制性认证,也简写成“3C认证”)范围,新版实施规则将于今年9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与原有认证实施规则相比,新规则在使用产品范围方面做出了调整:一是在照明电器类别--镇流器种类项下增加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用电子镇流器、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两个产品,即LED电源产品将进入3C认证阵营;二是在低压电器类别漏电保护器种类项下增加家用和类似用途的插座式剩余电流电器(SRCD)”一个产品,并在低压电器类别断路器种类项下增加家用和类似用途的B型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BRCCBBRCBO)、家用及类似场所用带选择性的过电流保护断路器(SMCB)”两个产品;三是在电线电缆类别项下增加JB/T8735.2-2011B/T8734.2.6-2012标准换版新增的产品规格型号
按照公告要求,自新版规则实施之日起,对新受理的认证委托业务,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新版规则实施前已经颁发的有效3C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予以完成,过渡期为一年,即新列入实施规则的产品自201591日起,未经认证将不得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如原来已做CQC认证的LED电源产品,也应在明年91日前进行3C认证,目前LED电源,3C认证依据的主要标准为GB 19510.1-2009GB 19510.14-2009GB 17743-2007GB 17625.1-2012
据介绍,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要及时确定自己的产品是否属于新增3C认证产品范围,对即将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要提前做好产品相关检测、认证标准的收集,立即开展产品质量摸底测试,尽快更改设计落实不符合项目的整改,一旦条件具备,要迅速联系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申请3C认证,避免因认证问题而造成的不必要的市场损失。

小功率电动机GB/T 5171.1-2014新版标准即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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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率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依据标准GB/T 5171.1-2014已于20140506日发布,将于20141028日正式实施,用于替代旧版标准GB/T 5171-2002
新版GB/T 5171标准在多个技术环节有了新的要求,主要变化(部分)如下:
1、控制器与电动机
当电动机的性能取决于所匹配的相应控制器时(如无刷直流电动机、变频调速异步电动机等),原则上将两者作为整体来考虑,并对系统进行本标准规定的各项试验。
2、效率
除电动机的额定效率外,对所有非特定用途电动机还应考核其工作特性,至少应提供三点的效率数据,包括运行功率为下一容量等级时的效率,其数值由各类电动机标准规定,但一般不应小于额定效率的0.8倍;对于采用控制器控制的电动机,输入功率应在控制器的输入端取得,测试和考核系统的整体效率。同时分别测量控制器和电动机的效率,以进行系统的匹配分析。
3、性能试验
试验后器具应按预期继续运行。当器具按预期使用时,其性能降低或功能丧失不允许低于制造商规定的性能水平(或可容许的性能丧失)。在试验过程中,性能下降是允许的,但不允许实际运行状态或存贮数据有所改变。如果制造商未规定最低的性能水平或可容许的性能丧失,则可从产品说明书、文件及用户按预期使用时对器具的合理期望中推断。
4、电磁兼容性
带换向器的电动机以及带有电子线路的电动机可能会引起连续骚扰,应进行电磁兼容性测试,测试方法及限值按GB 4343.1的要求;对电子线路控制的电动机,其控制器应能承受静电放电、电快速瞬变脉冲群以及浪涌抗扰度试验不出现故障,其中涉及交流电源端口的试验仅在适用时才进行。
5、安全
对安全的一般性考虑应包括电气(其结构应保证不易触电)、机械(不因机械损坏或不恰当运行而造成人身伤害)、燃烧(电机材料不得由于使用不当引起燃烧)、高温(运行时不因人体触及造成烫伤)、化学腐蚀(不得由于功能件腐蚀引起事故)、控制(带控制器电动机,要充分避免由于控制故障造成安全事故)和管理(提供给用户的信息要足够,以避免错误使用造成安全问题)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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