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8日,欧盟经济委员会发布公告,内容涉及机动车辆后视镜安装要求的技术法案。技术法案对机动车辆后视镜的使用范围、标志、申请审批、规格要求、类型、处罚要求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法案的制定提高了后视镜实用性,保护了人类生命安全。
生效日期:2014年10月9日
新闻资讯
欧盟发布关于机动车辆后视镜安装要求的技术法案
微波炉产品出口印度将使用新标准
在2012年发布的电子产品强制性注册法令中,明确将微波炉产品列入其规管范围中。鉴于微波炉的新安全标准IS 302-2-25:2014已经于2014年8月1日起正式生效。原有标准IS 302-2-25:1994在2015年1月31日以前仍然有效,但1月31日以后将只有IS 302-2-25:2014有效,旧版本标准将失效。
美国EPA发布大型网络设备能源之星1.0版规范第一份草案
2014年8月4日,美国环保署(EPA)发布大型网络设备(LNE)1.0版规范第一份草案。第一份规范草案及其支持文件(测试方法第二份草案)的目的在于:1)细化和说明规范的定义和结构;2)分享EPA提出的结构和最初要求;3)提供最新的大型网络设备检测的建议。
1. 第一份1.0版规范草案
以下是这份草案的主要内容:
- 定义(第1节):根据相关方对框架文件的反馈增加和修订了部分定义,提供了一套更具凝聚力的LNE产品类型定义,扩大了组件/功能定义,修改部分文字;
- 范围(第2节):在1.0版本的预期范围进行了澄清。利益相关方反馈支持EPA继续将LNE的范围限制在有超过11个物理有线端口、并且在成套和/或模块化配置下销售的交换机和路由器的建议;
- 电源要求(第3.2节):提出电源的效率和功率因数要求;
- 能效特性要求(第3.3节):对框架文件中概括的能效特性要求进行了修订,使其更为清晰,并且集中在基于利益相关方反馈的现在市场上产品提供的功能;
- 成套设备主动状态效率(第3.4节)与模块产品主动状态效率(第3.5节):在这部分EPA仅提供一个简短的轮廓,以激发关于大型网络产品主动效率要求性质的进一步讨论;由于它们的复杂性和可配置性,模块化产品预期不规定效率水平,但将包含报告要求;
- 标准信息报告要求(第4节):提议提供利益相关方产品数据,EPA打算通过认证过程收集这些产品数据;
- 标准性能数据测量和输出要求(第5节):依据利益相关方反馈的输入功率和温度,提出了数据测量和报告要求。EPA要求利益相关方额外反馈关于是否需求报告性能为主指标(如吞吐量、延迟和利用率)的要求。
2. 第二份测试方法草案
此外,本次公布的第二份测试方法草案中,美国能源部(DOE)根据反馈意见对测试方法进行了以下几处修改:
- 删除了以太网供电(PoE)的负载测试,以及关于PoE负载测试的所有要求;
- 区分为高利用率和低利用率测试(第6节):DOE将测试程序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个代表高利用率的情况,而另一部分代表低利用率的情况;
- 缩窄环境温度要求(第4.B节):DOE已提高了中心点,并且缩窄了在测试过程中要求的允许温度范围;
- 允许基于非铜可插拔模块(第5.1.A)5)e)节):删除了如果被测设备(UUT)不包含基于铜的模块,而在测试过程中使用的所有可插拔模块应是基于铜的要求;
- 同质可互换模块(第5.1.A)5)e)i.节):增加要求每个产品族的所有数据端口在使用可互换模块时,具有相同的类型和速度的语言。
- 测试数据格式(第5.1.A)5)d)i.节):增加了要求所有生成的测试数据,必须按照使用以太网传输的第4版互联网协议(IPv4)的格式的规定;
- 空闲链路周期分配(第5.1.A)5)d)iii节):增加了要求空闲链路周期必须均匀分布的要求;
- 网状配置(第5.2.A)4)节):改变了确定产品是否必须用全网或双组部分网状(dual-group partial mesh)配置的要求;
- 半端口测试(第5.1.A)5)a)iii.节):改变了半端口测试方法,要求使用双组部分网状配置时所有上行链路端口应进行连接;
- 被测设备重置(第5.1.A)1)b)节):增加了禁止测试开始后修改被测设备配置的要求;
- 具有多个电源装置(PSU)的被测设备(第5.1.A)4)a)节):修改了如何测量具有多个PSU功率的要求;
沙特海关调整符合性证书申请费用
沙特阿拉伯海关指示,即刻起所有授权的符合性证书以及检验机构都需按下列修订的费用进行申请,并且已经通知了所有出口商。调整的申请费用如下表所示:
FOB金额(美元) 符合性证书费用(美元)
0 – 10,000 200
10,001 – 60,000 350
60,001 – 100,000 450
100,001 – 200,000 900
200,001 – 500,000 1,800
500,001以及500,001以上 2,500
注意:以上费用皆不含测试费以及货柜监装费用。
如果出口产品为化妆品和汽车,符合性证书费用保持不变。
出口商应符合此项规定,以避免任何复杂的情况出现在沙特阿拉伯港口或边境。
印度发布电子信息产品注册法令的自我声明标签要求通告
根据印度标准局(BIS)发布的SI. No. 6决议,自2014年4月4日起,自我声明语句“Self declaration - Conforming to IS......., Rxxxxxxxx”必须标在产品本体和包装上。字体大小至少是12号字体或者商标字体的四分之一,取两者中较小者。如果商标字体的四分之一小于6号字体,则声明字体最小必须是6号字体。自我声明必须是丝印/浮雕/雕刻在产品本体上以及印刷在产品包装上。
SI. No. 6决议发布后,BIS持续关注制造商以及行业协会对新标签要求的意见。近期,印度政策顾问委员会(PAC)与行业协会(包括MAIT、CEAMA、CII)代表举行了联合会议,行业协会就讨论的标签要求提出相关建议。会议也决定根据行业建议起草标签要求法令草案,并在BIS的网站上征求相关方建议。2014年7月16日,PAC召开第二次会议,讨论行业对于标签要求法令草案的意见。考虑到该次会议作出的决定,2014年7月31日,BIS发布电子信息产品注册法令下的自我声明标签要求的通告,对标签要求进行更改并作细致规定。
该通告要求自我声明语句应清晰可见,可以通过印制/丝印、浮雕、雕刻、以及金属或粘性标签的方式加贴。对于金属或粘性标签,应永久加贴在单独的标签槽内,直到产品寿命终期;此要求可以在2015年12月31日或者BIS logo发布日期6个月(取两者较早日期)之前获得豁免。自我声明应印刷在突出或清晰可见的位置,可以以其他防篡改或不可拆卸的材料加贴。自我声明上显示的语句字体大小是12号字体或者商标字体的二分之一(取两者中较小者),但不小于6号字体。当产品太小无法在产品上标记声明时,应在包装和随附文件上标记,但纯粹的审美理由不能作为理由。通告还规定了标记的耐用性擦拭测试要求。
通告前授予注册的制造商应遵循SI.No.6的标签要求。当然,制造商也可选择遵循新标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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