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e mark认证简介
2002年10月起,根据欧盟指令72/245/EEC,以及修正指令95/54/EC的要求,凡是进入欧盟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必须通过e-Mark相关测试认证,标贴e标志,欧盟各国海关才会予以放行,准许进入当地市场,所以,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之e-Mark认证,势在必行。
E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sion of Europe, 简称ECE)颁布的法规(Regulation)。ECE包括欧洲28个国家,除欧盟成员国外,还包括东欧,南欧等非欧国家。ECE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用,不是强制性标准,成员国可以套用ECE法规,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从市场需求来看,通常ECE成员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E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是为市场所接受的。国内常见E标志认证产品有汽车灯泡,安全玻璃、轮胎、三角警示牌、车用电子产品等,E标志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
2. E/e mark发证机构
E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
E1—德国;E2—法国;E3—意大利;E4—荷兰;E5—瑞典;E6—比利时;E7—匈牙利;E8—捷克;E9—西班牙;E10—南斯拉夫;E11—英国;E12—奥地利;E13—卢森堡;E14—瑞士;E16—挪威;E17—芬兰;E18—丹麦;E19—罗马尼亚;E20—波兰;E21—葡萄牙;E22—俄罗斯;E23—希腊;E25—克罗地亚;E26—斯洛文尼亚;E27—斯洛伐克;E28—白俄罗斯;E29—爱沙尼亚;E31—波黑;E37—土耳其;
e标志是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指令强制成员国使用的机动车整车,安全零部件及系统的认证标志,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各欧盟成员国都将认可。
3. 轮胎ECE测试标准与法规
ECE法规 名称 适用范围
ECE R30 机动车辆和挂车永充气轮胎认证的统一规定 主要适用于但又不局限于M1,O1,O2用充气新轮胎但上述车型不适用于古董车用轮胎和赛车用轮胎
ECE R54 商用车辆和挂车永充气轮胎认证的统一规定 主要适用于车速高于80km/h的M2,M3,N,O3,O4用轮胎
ECE R64 有关装有临时备用车轮,车胎车辆认证的统一规定 主要适用于M1用备用轮胎
ECE R108 关于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翻新充气轮胎认证的统一规定
主要适用于乘用车及其拖车的翻新充气轮胎,该法规不适用于:
1.商用车及其拖车用翻新轮胎2.摩托车用轮胎3.无E/e标识轮胎4.车辆(1939年以前生产)用轮胎
5.赛车和越野专用轮胎 6.T型备用轮胎
ECE R109 关于商用车及其挂车翻新充气轮胎认证的统一规定
主要适用于商用车及其拖车的翻新充气轮胎,该法规不适用于:
1. 乘用车及其拖车用翻新充气轮胎2.速度标识小于80km/h 3.摩托车用轮胎4.无速度标识和载荷系数的轮胎5.无E/e标识的轮胎
ECE R117 轮胎摩擦噪音及M1,N1,O2车辆用C1类轮胎湿路面抓地力的统一规定
轮胎摩擦噪音及M1,N1,O2车辆用C1类轮胎湿路面抓地力适用范围:
1.备用轮胎2.轮辋名义直径小于等于10inch 3.赛车用轮胎4.M N O以外的车用轮胎5.车速标识小于80km/h
4. 轮胎检测项目与特殊要求
4.1检测项目
1)轮胎尺寸检测
2)负荷/速度耐久测试
3)胎面磨损标志检测
4)制动和跑偏试验(临时备用轮胎)
5)粘合性测试(临时备用轮胎)
4.2特殊要求
1) 速度超过300m/h的子午线轮胎,轮辋前标记“R”必须用“ZR”代替,同时指出速度符号Y及相应的负荷指数,该使用说明必须在括号内,如“(95Y)”。
2)轮胎生产日期必须在证书有效期之内,并采用国际通用四位代码表示。
3)轮胎磨损标记至少为6个,间隔几乎相等并位于主花纹沟内。轮胎直径为12及以下的,采用四横排胎面磨损标记。
4)轮胎上应标记认证标志
咨询电话:0571-28102211 ; 0571- 28102202 ; 0571-281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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